序号
项目名称
类别
实施依据
公开形式
公开范围
公开时间
收费依据和标准
承办处室
备注
1
民办小学、学前教育、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
行政许可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十一条:举办实施学历教育、学前教育、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。
公告
社会公开
长期公开
不收费
基础教育科
2
民办小学及学前教育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和变更名称、层次、类别的审批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五十三条:民办学校的分立、合并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。第五十五条:民办学校名称、层次、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