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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许可
发布时间:2007-7-20 作者:admin

序号

项目名称

类别

实施依据

公开形式

公开范围

公开时间

收费依据和标准

承办处室

备注

1

民办小学、学前教育、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的审批

行政许可
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十一条:举办实施学历教育、学前教育、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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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教育科

 

2

 

民办小学及学前教育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和变更名称、层次、类别的审批

行政许可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五十三条:民办学校的分立、合并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。第五十五条:民办学校名称、层次、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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