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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分立、合并民办学校 |
行政处罚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: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予以警告;有违法所得的,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招生、吊销办学许可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擅自分立、合并民办学校的; |
公告 |
社会公开 |
长期公开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六十二条: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予以警告;有违法所得的,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招生、吊销办学许可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予以警告;有违法所得的,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招生、吊销办学许可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. |
基础教育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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