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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
发布时间:2007-7-20 作者:admin

序号

项目名称

类别

实施依据

公开形式

公开范围

公开时间

收费依据和标准

承办处室

备注

1

擅自分立、合并民办学校

行政处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: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予以警告;有违法所得的,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招生、吊销办学许可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擅自分立、合并民办学校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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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六十二条: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予以警告;有违法所得的,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招生、吊销办学许可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予以警告;有违法所得的,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招生、吊销办学许可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.

基础教育科

 

2

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、层次、类别和举办者

行政处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: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、层次、类别和举办者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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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教育科

 

3

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,骗取钱财

行政处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: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,骗取钱财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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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
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、结业证书、培训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

行政处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六十二条第四款: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、结业证书、培训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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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教育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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